慢性病患者可开长期处方 处方量不超过12周
发表日期:2020-07-09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背景下,为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7月7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 12 周。
慢性病患者可开长期处方 处方量不超过12周
经了解,长期处方是指在医疗机构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长期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有效期适当延长的处方。
该《规范》指出,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对患者所患疾病进行评估的能力水平和设备设施条件,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质量和安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径在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其中,医师对提出使用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应当进行评估,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在诊疗过程中,对符合长期处方条件的患者,医师应当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医师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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