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明确仿制药BE研究样品批量要求
发表日期:2018-08-31
经过4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为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试行)》8月30日正式在CDE挂网发布。
记者对比了试行版本和征求意见稿的五个条款,稍有修改的是,意见稿中原研药改为了参比制剂,其他要求基本上一致:
一是对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量计,下同)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对散剂、颗粒剂,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应不得低于拟定商业化生产批量的1/10。
二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批量放大的补充研究。原则上,放大研究应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如生产设备发生改变,生产设备的工作原理应保持一致。此外,应将放大后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放大研究批次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认可放大研究批次的批量为商业化生产的最大批量;经综合评估认为研究资料不能证明放大研究批次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应采用符合批量要求的样品重新进行BE研究。
三、特殊情况下,如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药物、按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药物,BE研究批次的样品批量可低于上述要求,但该批量应在实际生产线的正常批量范围内。
四、申请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如涉及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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