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医生服务指导意见发布 优先覆盖老孕幼残
发表日期:2016-06-07
6月7日讯 家庭医生来了,约吗?6月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从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明确签约服务主体、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建立签约服务激励机制、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强化签约服务技术支撑、组织实施八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2016年,将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居民自愿签约 家庭医生可提供多项健康管理服务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实行团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并鼓励组合式签约。
由于我国全科医生人数紧缺,现阶段的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意见》鼓励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未来将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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