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成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
发表日期:2013-08-07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今年将开始试点,报销病种可从新农合的22类重大疾病开始起步。
8月6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改办召开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发布、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当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对其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再次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013年,将率先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进行试点。
哪些大病病种可以享受再次补偿?实施方案中提及“各地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自治区医改办副主任、自治区卫生厅党组书记殷宇霖说,这是指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执行新农合22类重大疾病的大病补偿政策。
目前,新农合22类重大疾病的补偿,采取从新农合基金提取10%左右的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人员患特殊22类重大疾病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对符合大病保障的参合患者,按新农合基金承担70%,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比例予以补偿。
据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自治区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的一项重要部署。医改四年来,自治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但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当日发布会结束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培训班随即开班,此后,试点地区医改办将制定各地相关办法。5个试点地区114.43万城镇居民参保人员、292.17万新农合参合人员将率先享受此项政策。
22类重大疾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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