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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0年 我国城镇居民医保从试点启动到完善

发表日期:2012-10-26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平稳起步的原则,确定河北省唐山市等79个城市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

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在79个城市展开,并取得不错的成效,并不断总结经验。2008年国务院决定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各地上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认定河北省保定市等229个城市和地区列入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范围。

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2009年4月7日公布,《方案》指出2009年我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截至2009年底,全国所有地级城市均已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居民达1.81亿人,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80元。

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制度、强化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逐步扩大参保居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按照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保居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付收入的6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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