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2012年7月1日起可跨省转接
发表日期:2012-10-26继养老保险随劳动者跨省市自由转移后,医保2012年7月1日起也将可跨省转接。人保部公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暂行办法,劳动者跨省就业如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三种医保可转换
文件明确规定,劳动者跨省就业,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不同种类的医保关系中自由转换,并且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比如农民工进城打工,应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老家的“新农合”或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保。日后回乡,还可改回参加“新农合”,缴费年限并不中断。
人保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无单位的自行参保
据悉,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手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经办机构转移。
退休人员不转医保
人保部规定,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仍执行参保地政策。但人保部同时鼓励参保地经办机构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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