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评审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23-11-07
各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等总体工作部署要求,受国家中医药局委托,我委将组织开展本周期创建评审工作。现将《上海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评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高度重视创建评审,认真做好申报和评审各项工作;以评促建,全面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基层中医药工作机制,推进区域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上海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评审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申报
1.申报范围
已获得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区,有效期未满3年的继续保留称号,有效期满3年且达到建设标准的,可申报创建示范区。
2.申报程序
各区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评分表》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3.申报时间
请在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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