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登陆    |     企业登陆
服务热线:400-6363-777
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两部门发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两部门发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发表日期:2023-09-18

  据国家疾控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具体如下: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为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暴露等级判定和处置原则

 

  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病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黏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 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第三条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务人员在判定暴露等级后,及时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在获得知情同意后(知情同意书模板见附件,各省份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医务人员对伤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清洗暴露部位,无需进行医学处置。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其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暴露者处置。

 

  第六条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二章 伤口处置

 

分享到:


上一篇: 陕西51种慢性病地方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下一篇: 支付门槛限制纷纷取消,药店如何迎接医保个账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