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发表日期:2023-09-18
据国家疾控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具体如下: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为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暴露等级判定和处置原则
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病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黏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 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第三条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务人员在判定暴露等级后,及时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在获得知情同意后(知情同意书模板见附件,各省份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医务人员对伤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清洗暴露部位,无需进行医学处置。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其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暴露者处置。
第六条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二章 伤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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