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药店销售新冠自测试剂需要登记上报
发表日期:2022-03-17
药监局:药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应当按“四类药品”零售监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要求。
药店销售新冠自测试剂,要登记上报
3月14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经营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应当按“四类药品”零售监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要求。
另外,《通知》还谈到,各市州市场局要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自2022年4月起,各市州市场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内对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多省发文,严查新冠自测试剂的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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