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结果互认 国家新规定来了!
发表日期:2022-02-21
2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旨在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明确,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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