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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CP实施一年,五大问题需关注

发表日期:2021-07-23
 2021年7月1日,新修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CP)实施满一年。
 
  新版GCP的实施,使药物临床试验的各环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例如,伦理委员会更加关注受试者的保护;有的伦理委员会调整成员组成或增加相关专业顾问,加大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基本医疗的审查力度。
 
  许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根据新版GCP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强化临床医师在医学判断和临床决策中的责任,同时规范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的工作范畴;按照新版GCP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加强管理,保障受试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更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抓紧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SOP),如新版GCP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和第二十六条,修订了安全性事件处理和报告的SOP,重点关注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对于受试者的损害,新版GCP第三十九条相关内容也提醒研究者和申办者“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者赔偿”;在试验进入总结阶段,有些机构已开始依据新版GCP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要求申办方在盲法试验揭盲后,及时向研究者告知受试者用药及其不良反应等情况。
 
  不少申办者也积极应对新版GCP带来的挑战,如结合新版GCP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建立或充实研究和管理团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更加注重申办方的质量管理责任;参照新版GCP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或完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在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方面也进行了调整或完善,如遵照新版GCP第二十五条要求,当受试者为门诊患者时,不再设立纸质“研究病历”,同时完善日记卡的设计,规范受试者报告结果(PRO)的表格填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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