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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节余留用管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重构带量采购!

发表日期:2021-04-08
近日,两则关于药品带量采购领域的政策引起业内较大关注,一是3月25日北京国家医保目录管理会议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交流内容,二是《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有业内人士直呼:“医保节余留用+医保支付标准”,双重“杀招”来了!
 
  支付标准促地方带量采
 
  据悉,3月25日,北京国家医保目录管理会议对相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内容包括医保目录落地、国谈药品、支付标准、耗材管理。国谈药品落地执行方面,要求类似于相关政策“不以药占比、总控为借口影响国谈药品的落地”,以及国谈药品“双通道”,各地对相关做法进行了介绍。
 
  值得留意的是,对于医保支付标准,根据今年今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下简称“2号文”)关于“以中选产品价格为基准”相关要求,今后肯定会统一步调。同时,有关部门正考虑出台“医保耗材目录”。
 
  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落地,各方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但政策不等人。2号文明确要求,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各省通行的做法是,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过评品种,原则上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的原则进行支付标准调整。既然2号文已经没有了三年过渡期的说法,如何做到医保支付标准的快速落地?指望全品种覆盖暂时不现实,唯一的办法只有加快地方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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