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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带量采购“二十条”,专项采购列入国采!

发表日期:2021-01-29
 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对下一步药品带量采购做出重要部署,从明确覆盖范围、完善采购规则、强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等七大方面着手,共计20条措施。梳理发现,主要有六大亮点:
 
  一、应采尽采,符合条件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
 
  首先明确了集采药品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二、超出约定采购量,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在合理确定采购量上,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三、探索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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