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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药企“黑名单”天网 有以下行为者,严惩!

发表日期:2020-11-24
12月1日起,陕西省将严格实行“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
 
  这是该省近日就药品安全祭出的一记重拳:按要求,陕西省将面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者(含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处罚结果、移出日期等。山东、广东也相继出台类似政策。
 
  几天前,国家医保局接连发布两则《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对此前所颁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及评判标准再一次细化。
 
  九类情形绝不手软
 
  据悉,《陕西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等,及在其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各类失信主体。
 
  哪些行为将是监管重点呢?《办法》指出,共分九种情形:一、信用等级被药监部门评定为D级的;二、药监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受到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四、药品失信主体受到在法规期限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五、受到涉药犯罪刑事处罚的;六、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七、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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