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医疗机构
发表日期:2020-10-21
10月19日,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将经省药监局备案同意、与国家规定的医保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对应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试行期2年。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中药配方颗粒受到了广泛认可。自湖北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后,医药大省山东也将这一政策落地,为中药配方颗粒市场的打开带来想象空间。
使用量不得超出中药饮片的30%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管理,有关医保支付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目录中对应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标注“□”的品种,单独使用时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中药配方颗粒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个人首先自付后,剩余的药品费用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中药饮片的补充,其处方遵循中药饮片处方管理规定。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适用及价格的管理,防止价格虚高,增加群众负担。试行期间,山东省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配方颗粒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量不得超出中药饮片的30%。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管理和临床使用的考核评价,确保使用效果,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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