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执行:医保用药 药店只能加价15%
发表日期:2020-09-03
9月1日,《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实施对象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方案》第5项“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明确,所有纳入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其中,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在药品零加成政策下,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执行,这也意味着药店医保药品支付差价只有15%,且差价限制在200元以内。
大批药品,药店毛利要减少
据了解,通过《方案》这次扩容,浙江省药品招采平台在线交易药品从1.44万个增加到1.71万个,使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和零售药店采购经营有了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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