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国公立医院30天回款 本月实施
发表日期:2020-09-03
近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四川省医保局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对于非带量采购结算,要求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
除了四川省,今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国务院官网消息显示,《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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