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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南、山东、辽宁等地制定短缺药品清单

发表日期:2020-07-07
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期,北京、海南、山东、辽宁等地出台地方短缺药品清单管理规定,海南、山东、辽宁省明确允许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供应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应提前向市药监局进行停产报告,北京市还将建立短缺药品快速采购通道,对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和监测中新发现的短缺品种,优先保障供应,参考同期市场价格议价采购。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办法》中14项条文为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作出详细定义。《办法》给我国短缺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提供了制定依据,还明确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程序以及调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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