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拟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发表日期:2020-06-09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向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中国麻醉药品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11家医药相关行业协(学)会发函,就《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这是国家医保局针对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第二次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实行主动承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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