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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这些内容有重大修改

发表日期:2020-06-09
6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稿》)。
 
  与上一版相比,《办法稿》在医药代表学历限定、备案主体责任、违反禁止事项后处理方式,以及备案平台建设维护等多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办法稿》突出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自我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应当设定医药代表的从业资格、从业要求等,确保所聘用和授权的医药代表能满足岗位的能力要求,符合从业的相关规定。
 
  《办法稿》再次强调,医药代表是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不是销售人员。《办法稿》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提出两项与医药代表的销售任务有关的禁止性条款。即禁止“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和“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第十三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二)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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