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疫情期间进口药品证明性文件提交时间和形式
发表日期:2020-05-14
5月13日,CDE发布通知,受疫情影响,提交进口药品注册申请时,境外已公证的证明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对证明性文件进行公证:
1.可以在申请表特别声明事项予以说明,提交电子扫描版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及与公证认证原件的一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诺相应公证认证原件于批准前一次性提交完整;
3.对于境外药监部门出具电子证明性文件的予以认可。
附: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药品证明性文件提交时间和形式的通知
近日,我中心收到反映疫情期间受国外使馆关闭、航班停运及快递暂停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提交进口药品注册申请时,境外已公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原件无法邮寄,或无法对证明性文件进行公证认证。同时,欧洲药监局(EMA)于2020年3月30日已发布声明使用新的系统,不再提供纸质证书,仅提供电子签名和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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