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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拟规定:新冠病毒样本应指定机构集中保存

发表日期:2020-05-12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日前拟定《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对确需保存的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
 
  据介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为扎实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健委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严格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要求。根据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请各地卫生健康委严格要求各生物安全实验室按照以下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二是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依据《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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