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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流通企业需在5方面转型发力

发表日期:2019-12-24
三年!国家新政中出现的措词“三年”,无疑是需要重视的。企业必须应变,务必在这重要的三年过渡期中及时改变药品营销思路。
 
  一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二是国家新版医保目录颁布,其对地方增补设置三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地方医保增补药品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再增补。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9月26-27日武汉会议精神,三年过渡期每年递减进度分别按各省增补数量的40%、40%、20%进行,被国家及各省市卫健委列为重点监控目录的药品率先移出医保目录。
 
  三是对于价格过高的“4+7”未中选品种(原研品种居多),在时间上存在2~3年的过渡期。根据国家带量采购配套文件(医保发〔2019〕18号)的规定,“4+7”中标价与医保支付标准挂钩,而对于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以上的未中选品种,原价格将每年下调不少于30%进行支付,并给予到2020-2021年的过渡,过渡期一到,以“4+7”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也就是一律以通用名为标准支付。
 
  现有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流通企业亟待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新机遇与新挑战将重塑未来行业竞争格局。尤其是11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以下简称3号文),给医药流通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行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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