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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企大利好!新规发布强化药品审评审批保密制度

发表日期:2018-05-18
5月17日,为规范和加强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确保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合法高效运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通告(2018年第27号),要求从事药品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注册检验、行政审批等审评审批活动的相关人员及外请专家,应当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事实上,无论是从临床前、临床还是申报注册,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从始至终都是通过数据信息资料来体现,研发信息数据资料不仅需要真实、规范、完整,其蕴含的商业价值更是无法估量。伴随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行业转型进行时,高质量仿制药、首仿药、创新药不断涌现,从制度层面保障审评审批数据信息安全恰逢其时。
 
  内外人员一视同仁
 
  《实施细则》明确四大类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一)审评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审评审批结束后的生产工艺、关键技术参数、技术诀窍、试验数据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二)未获准对外披露的审评审批信息,包括各类会议信息、专家信息、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以及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咨询意见和技术报告等;(三)与审评审批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此外,对擅自披露申请人技术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属于申请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用于非工作目的;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设备设施、随意处置涉密资料;泄露参加审评会议的外部专家信息;散布会议讨论内容;散布他人审评观点;擅自披露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擅自披露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咨询意见和技术报告;泄露与审评审批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擅自复制、拍摄、抄录、记录相关纸质或电子保密信息;擅自将保密信息带离工作场所或擅自在指定网络、设备以外使用保密信息;将药品审评信息网络系统登陆密码透漏给其他人员;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均视同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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