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登陆    |     企业登陆
服务热线:400-6363-777
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发表日期:2017-11-09
医药网11月9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
分享到:

上一篇: 总局再禁一进口药——印度雷贝拉唑钠原料药
下一篇: 医疗设备5重点专项,将获中央8800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