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审批:五大变化!集团内转移品种可享红利
发表日期:2017-10-18
医药网10月18日讯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注册管理提出统一的要求,相关要求散见于药品技术转让等有关的文件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之中,以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申请条件和要求、审批程序和要求等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风险级别的生产场地变更,其技术要求也不尽统一。一些规定甚至限制了药品生产技术的合理转移。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注册申请的申报、审评、审批,合理简化注册审批程序,指导并规范申请人开展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场地变更研究,在现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CFDA组织起草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意见稿已挂网,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
根据起草说明,上述两份文件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基于风险的管理思路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药品生产场地的GMP检查历史(接受或未接受GMP检查)、生产场地内所进行的操作、药品的类别(例如原料药中间体、原料药、特殊制剂、中药、生物制品等)等是决定风险程度高低的主要因素。根据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对药品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即风险程度的高低,生产场地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度变更和微小变更,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据此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申请人则据此开展相应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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