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新规发布 如何看药代“不得卖药”?
发表日期:2017-10-11
医药网10月11日讯 8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医药行业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全文见本日另则推送),较2015年8月18日国发4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其中增加了对医药代表的要求,也引起了众多小伙伴们的关注,一些小伙伴们后台留言询问大咪对此的解读,这里统一和大家分享下个人的看法:
一、从CFDA征求意见稿到国办文件,有哪些变化?
我们先看下此次国办文件第27条要求:
(二十七)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此次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实际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在5月11日发布的三个征求意见稿52号、53号、54号文件的完善和汇总,其中在国家食药监总局5月11日第54号文《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对应了昨日文件的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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