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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政务公开要点 再提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

发表日期:2017-03-28
  医药网3月28日讯 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挂网发布《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其中提及,“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这意味着,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有望进一步实质性推进。
 
  一个月前,国办发13号文,指导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关涉医药代表管理的内容中,便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除此之外,还首次提及“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事实上,对医药代表实行备案管理,一些省份曾有过尝试。
 
  以山东为例。2008年5月10日,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不过,时隔八年,这一要求发生改变。
 
  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经研究决定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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