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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药品标准免费公开有望了

发表日期:2017-02-14
医药网2月14日讯 近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会议办公室发布了《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关键内容摘录如下:
 
  1、所有公开信息全部免费在线阅读,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方便社会公众快捷获取国家标准信息。
 
  2、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及时公开,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对于已经发布的存量国家标准,分阶段免费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实现全部公开。
 
  3、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相关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同时,国家标准委将积极推动建设统一的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服务。
 
  药品标准也在免费公开之列
 
  小编查阅了中国政府网,2015年6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食药监总局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食药监总局也在列,而本次通知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会议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的,说明药品标准也在公开范围之列。
 
  药品标准免费查询方面一直做得不好
 
  目前药品标准有药典、局标、部标、地方标准(中药材和饮片)、注册标准等,版本众多,药品标准在免费查询和公开方面做得不好,在小编印象里,除了2015年130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国家标准,在中检院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其它标准好像从来没有从官方途径公开过。
 
  对于药品标准,以往对于公众而言很陌生,没有一个便捷的途径可以查到标准全文。就算对于药品从业人员来说,找一个标准也时常犯难,有时为找一个标准而发难,常常到各大群、论坛求助。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会议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以标准公开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家标准委负责国家标准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所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开工作。
 
   (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国家标准等不同情况,分阶段有序进行公开。
 
   (三)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国家标准公开应当保护标准版权,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国家标准公开实行文本免费在线查阅,促进标准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健全促进国家标准公开的机制和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进一步增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权威的国家标准信息。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
 
  三、公开内容和方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国家标准文本,即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
 
  2.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包括:标准号、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国际标准分类号等;
 
  3.国家标准制修订信息,包括:标准立项前公示信息、标准计划公告、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发布公告、标准废止公告、标准复审结果等。
 
   (二)公开的方式。
 
  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
 
  四、组织实施
 
  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的文本应当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涉及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开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底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二阶段: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
 
  国家标准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标准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标准公开的基础上推动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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