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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新政过渡期公布已购疫苗今年底售完

发表日期:2016-06-16
 面对疫苗新政之后出现的疫苗断流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给出了实施的过渡期。昨天记者从食药监总局获悉,过渡期疫苗购销过程中,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供应;原疫苗经营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发布
 
  明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疫苗
 
  6月14日,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实施的一个半月之后,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条例》实施具体工作,以及过渡期间疫苗购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为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通知》指出,进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应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疫苗采购工作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疫苗采购专家库和规范、高效的采购流程。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该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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