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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拒绝孕妇入港是惯例还是特例

发表日期:2014-10-04

9月21日,网民@如许姑娘发微博称,怀孕7个月的自己,近日因孕期心情不佳请假去香港购物散心,不想香港入境管理处却因她已进入“怀孕后期”,将她与丈夫的证件扣住,将人羁留在机场,最终被遣送。她发出疑问:被拒绝入境的理由是否合理?此事引发网民热议。

遣返孕妇,合法还可更人性化

内地孕妇本想赴港“散心购物”,却被讯问、遣返,这起看似不大的事件,在港陆关系颇为“敏感”的当下,难免激起各式解读。有人对涉事孕妇的遭际表示同 情,也有人认可香港相关方面的处置,并攻讦该孕妇的动机不纯。而透过喧嚣可以发现,该事件本身并不复杂,泛政治化的思维并不可取,而站队式的口水仗也无助 于化解歧见。要厘清个中是非,不妨回到法律和情理视角下来。

应看到,早在2007年,香港政府就实施“中央预约制度”,出台了限制内地 孕妇来港产子的规定,具体措施包括不让怀孕超过七个月且未在香港医院预约的内地孕妇入境。期间,香港政府在“双非”来港生子问题上虽有过反复,但始终没完 全放开。每次内地黄金周,香港方面都会增派人手,加强对过关孕妇的抽查。随着近两年香港政府对“双非”产子把关的再度收紧,香港入境管理处遣返内地孕妇的 事件逐渐增多,该孕妇的遭遇只是其中一例。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SECT7第III部(1),任何抵港人士必须接受入境管理处职员的审 查,以确定他们的身份、来港目的、留港日期等。除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人士外,任何来港旅行、探亲或过境人士,即使持有有效证件,也不必然可以获得入境 许可。香港入境管理处在是否准予入境方面,几乎享有不受羁束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障该裁量权的行使,香港入境管理处可以对任何申请入境的人士进行讯问,据 《香港入境条例》SECT26第VII部(a)(ii)规定,若不予以羁留,该人可能会潜逃,则可将该人羁留,但以不超过48小时为限。据此,即便没有控 制“双非”来港生子和该名女士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因素,香港入境管理处进行的讯问、羁留、强制遣返等做法,都没有违法之虞。

但不违法,并 不等于有关方面的做法没有可改进之处。有关方面在入境审查上,具体操作可以更人性化和灵活化:应看到,孕妇的生理非常敏感脆弱,即便讯问也当悉心呵护,能 不羁留最好不要羁留,更不可限制;实在要羁留,也应设置一个便于休息的场所,以免酿出意外事件。在这方面,涉事管理处在处置方式上,确实应该融入更多的关 怀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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