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改办:医疗机构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发表日期:2013-03-05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接受了采访。
从制度层面保证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孙志刚: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这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医疗机构可申请补助
记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孙志刚: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即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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