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放宽非公医疗机构准入 享多项政策优惠
发表日期:2012-08-16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国企医院先行试点非公资本参与改制,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变化不影响职称。
放宽非公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我省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允许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
国企医院先行试点非公资本参与改制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我省将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
非公医疗机构享多项政策优惠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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