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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劳动关系更薄弱 应加快组建工会

发表日期:2011-08-07

虽然民营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是卫生系统新的社会阶层,但该机构工会的组织建设却十分薄弱。工会是劳动关系和经济矛盾的产物,民营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和经济矛盾方面比公立医院职工存在更多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建工作。


    首先,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及维护者,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建设,可以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挥他们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依法组建民营医疗机构工会,最大限度地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组织”的建会原则,对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较大的私营门诊部、私人诊所和个体村卫生所都要依法建立起工会组织。


    第三,凡有职工20人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0人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基层联合工会或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小组,并归口由县区卫生工会统一管理。


    第四,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条块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今后,新审批成立民营医疗机构发放执业许可证时,实行工会组建告知制度,一并发放依法组建工会告知书和组建工会情况登记表。(作者单位:山西省朔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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