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发表日期:2023-10-24
本月起,《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简化程序促行业集约化发展
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数据(2022年)》(以下简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辽宁省的药店总数为26168家,连锁率为55.7%。其中,连锁企业为300家,连锁门店数量为14582家,单体药店有11586家,这也意味着辽宁省26168家迎来新的变化。
《办法》第八条明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办法》同时明确了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时的药品处置。单体药店或其他连锁门店作为连锁总部新增连锁门店继续经营的,其原有药品应当确定合法来源并盘点、登记在册,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可以在本店继续销售,但不得调拨至其他门店。连锁门店变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其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加强连锁企业统一质量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统一质量管理的要求,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的采购渠道以及连锁总部对门店的管理责任。
《通知》提出,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连锁总部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连锁门店应当从其连锁总部采购或取得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连锁总部要加强所属连锁门店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下架、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多地发文鼓励兼并重组
近年来,为促行业集约化发展,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文件。
9月,河北省药监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医保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印发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比如,支持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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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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