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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发表日期:2023-10-24

  本月起,《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简化程序促行业集约化发展

 

  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数据(2022年)》(以下简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辽宁省的药店总数为26168家,连锁率为55.7%。其中,连锁企业为300家,连锁门店数量为14582家,单体药店有11586家,这也意味着辽宁省26168家迎来新的变化。

 

  《办法》第八条明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办法》同时明确了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时的药品处置。单体药店或其他连锁门店作为连锁总部新增连锁门店继续经营的,其原有药品应当确定合法来源并盘点、登记在册,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可以在本店继续销售,但不得调拨至其他门店。连锁门店变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其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加强连锁企业统一质量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统一质量管理的要求,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的采购渠道以及连锁总部对门店的管理责任。

 

  《通知》提出,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连锁总部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连锁门店应当从其连锁总部采购或取得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连锁总部要加强所属连锁门店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下架、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多地发文鼓励兼并重组

 

  近年来,为促行业集约化发展,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文件。

 

  9月,河北省药监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医保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印发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比如,支持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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