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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药品!北京拟对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发表日期:2023-10-17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章38条,包括厘清职责、强化责任、优化服务、风险管控、技术支撑以及确保质量六个方面内容。

 

  北京药监局表示,近年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药店持续增加,新业态不断涌现,药品网络销售日趋活跃。尤其是疫情期间,药品网络销售井喷式增长,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地区医药电商发展现状及监管实际,北京药监局开展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工作。

 

  北京药监局表示,出台适合于北京地区行业特色发展的配套文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对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手段和措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药品销售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01对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第三方平台与销售者的职责。其中,第三条提出,根据企业服务范围和商业模式,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放交易功能。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四名以上注册在第三方平台的专职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销售后一个月内从第三方平台下载并保存电子处方数据,相关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与此同时,第二十八条鼓励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为公众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应当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实时连接,并具有视频语音、文件传输等功能,能够提供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服务。

 

  在药品信息展示的要求上,《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销售页面中设置专门用于发布药品信息的药品信息展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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