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拜访“禁令”升级,收受回扣顶格处罚
发表日期:2023-07-07
在医药购销推广过程中,医药代表是企业和临床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同时也是合规行为监管的关键环节。
日前,陕西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征求《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定义了“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能为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明确了医药代表按照“三定两有”原则(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实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事实上,今年不仅陕西省出台医药代表进院管理规范,在各省市纠风整顿行动中,药代的推广行为都被重点强调。
合规监管升级 压缩灰色空间
近年来,在医疗药品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医药代表的定义逐步实现了明确与更新:
2006年,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起草《医药代表行为准则(讨论稿)》,将医药代表的主要职责定位为倡导科学推广,辅助合理用药。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录入医药代表这一职业,将其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今年,陕西在《征求意见稿》中重新明确: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药代表进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登记建档,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开展上述活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也应及时申请变更。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等开展检查。
在违规惩罚方面,如有医药代表违反规定有关要求的,对应企业将被申请列入陕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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