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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海南两省发布政策 开药店有重要变化

发表日期:2023-04-12
  4月10日,湖北全省正式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与此同时,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药品流通领域营商环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该《通知》于今日正式施行。
 
  湖北优化药品流通行业布局
 
  据湖北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贡勇斌介绍,湖北省药监局出台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政策,主要目标任务是进一步优化湖北省药品流通行业布局,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要素、结构迭代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行业竞争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数智化经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用药服务需求,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类情形将被注销经营许可证
 
  《通告》规定,药品批发企业首次许可按照《湖北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活动许可检查标准》进行现场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首次许可按照《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检查标准》进行现场许可检查,如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设自有仓库,可以委托同一企业集团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含按药品三方物流管理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同时,《通告》还对注销许可管理和药品经营许可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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