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集采,上海公布回款、配送及非中选品种采购方式
发表日期:2023-03-16
3月14日.上海药事所公布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GY-YD2023-1)上海地区的补充文件,明确了上海地区执行第八批集采的相关规定,包括配送、回款、中选/未中选品种的使用等内容。
从历次国采经验看,上海的阶梯降价方式被各省所采纳或效仿,并且联动价格,因此上海地区的补充政策可以说是国采政策的一部分,值得关注。
配送方面,每个中选品种只能制定一名配送商,配送商具备24小时内配送能力,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产品。
回款方面,明确药开设专用账户,回款按三次付清,分别是:
签订三方协议5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 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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