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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对领取生育险设置门槛的规定被叫停

发表日期:2022-09-20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洪霞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的电话,就此前她提起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置条件、不当限缩生育女性权利的审查建议进行了口头沟通。沟通中提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推进积极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险支付制度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尽相符。
 
  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和公民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相关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与上位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不一致,建议审查纠正。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孕期、产期职工在丧失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时给予一定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分担生育成本的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劳动权的重视和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宪法、法律提倡适龄婚育,也保障女性在生育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在国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大背景下,扩大国家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助于营造更为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与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是一致的。
 
  法工委已发函请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值得关注的是,该审查事例也是近些年来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国家人口发展政策重大调整的又一经典案例。此前,法工委曾叫停地方性法规有关“超生即辞退”“超生即开除”等规定。
 
  限制部分生育女性领取生育险引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