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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八统一”标准经营、严查“挂证”...云南发文了!

发表日期:2022-08-03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八统一”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日前,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云南药监局指出,该《意见稿》进一步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云药监规〔2019〕1号)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不断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
 
  需按“八统一”标准经营
 
  此前,《意见》以“鼓励”性质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
 
  而此次《意见稿》则强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八统一”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连锁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并统一配送药品,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零售连锁总部应督促所属连锁门店按“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活动,发现所属连锁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连锁总部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及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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