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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 依法保护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

发表日期:2022-07-12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时屡屡碰壁,他们被告知“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有企业还要求查阅求职者最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对此,大量网友留言对求职者表达了同情,批评指责相关企业,呼吁杜绝就业歧视。
 
  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治愈出院新冠肺炎病例22万多例。这意味着,他们已经作为健康人回归社会,理所应当拥有公平就业的权利。
 
  上述招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如何解决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遭遇歧视的问题?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
 
  记者: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碰壁,相关企业是否涉嫌违法,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沈建峰:上述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侵害了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往往会给其带来精神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
 
  王显勇: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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