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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涉药犯罪司法移送标准有重要变化

发表日期:2022-03-14
3月3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下同)发布,并于3月6日起正式施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改的有关涉药犯罪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为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的药品违法案件涉嫌犯罪需要司法移送的,提供了新的标准。
 
  比照201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在移送标准上发生了哪些变化?会对药品监管部门的司法移送产生哪些影响?小编特约专家为您一一解读。
 
  《司法解释》3月6日起正式施行,药监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注意适用《司法解释》与司法移送的关系,要有入罪量刑的最低要求就是司法移送标准的认识,认真学习理解《司法解释》,加强与司法机关就《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的沟通,努力达成理解上的一致。同时,《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性文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根据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认定情形的调整和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的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犯罪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新增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并对入罪情形作了规定。
 
  变化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情形明确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入罪的门槛,由于“足以危害”带有“可能危害”和“不一定危害”的不确定性,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一直困扰着药品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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