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同行购药再销售,这家药店收到10万“罚单”
发表日期:2022-03-14
从其他药店购进药品再销售,最终这家药店被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是在对成都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药店内正在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胶囊(代文)等药品不能提供上家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交代内容和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显示,上述药品均是从零售药店购进,零售药店没有“批发”的经营资质,且购进上述药品无法提供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购药凭证也无法确定药品批号,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所售药品是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
最终,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成了“供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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