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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结果互认,3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迎来巨变!

发表日期:2022-02-22
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定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文件规定,对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不得重复检查检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这意味着原本孤立、封闭的检查检验资源将得以有效利用,更为重要的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利益将重新分配。这是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加成以来再一次动医院的奶酪。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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