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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禁止统方、补方!线上处方迎强监管!

发表日期:2021-11-01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效为1个月。意见稿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对现阶段的互联网诊疗提出了全新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互联网医院迈入强监管新时期
 
  互联网诊疗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诊疗更是发挥出难以磨灭的作用。据国家卫健委规划信息司统计,国家卫健委属管医院互联网诊疗彼时比同期增长17倍,一些第三方平台互联网诊疗咨询增长20多倍。
 
  自2015年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诞生以来,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下,互联网诊疗发展方兴未艾。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互联网+医疗”带来的创新成果不言而喻,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互联网客观存在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互联网诊疗亦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
 
  此前就有业界声音指出,部分制药企业将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的线上药品销量计入医药代表的业绩考核,授意医药代表用线下学术拜访推动线上处方量,其中不乏药品回扣现象;有的互联网医院还将医生的服务收入和药品销售挂钩,企图“洗白”药品回扣行为。而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先开药后补方或不合理用药等现象也并不鲜见。
 
  随着此番“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等监管细则的提出,互联网诊疗领域存在的这股不正之风有望得到切实纠正。
 
  在业务监管上,意见稿也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采集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等。毫无疑问,互联网医院将迎来强监管新时期。
 
  医保支付落地加速第四终端扩容
 
  就在同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在“丰富线上生活服务新供给”这一项中明确提出,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充分运用互联网拓展服务空间和内容,提供在线挂号、复诊、远程医疗和随访管理服务,引导互联网医院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这也让业界对未来的互联网诊疗生态更加充满期待。
 
  在互联网医疗行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中,医药电商这一新兴业态的前进势头更加迅猛,正在加速重构国内医药市场。根据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南方所”)的分析,线上电商平台的医药销售额异军突起,仅天猫、京东平台,200多家药店销售数据显示,今年1-5月线上处方药销售额达到56.6亿元,同比增长274.8%,线上OTC销售额为49.7亿元,同比增长19.3%。
 
  2020年,中国药品线上销售额为1593亿元,成为继医院、实体药店、基层医疗机构之后的第四大医药销售终端,南方所预计,2021年第四终端的规模将超过22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
 
  第四终端的亮眼成绩离不开医保支付方的鼎力支持,后者作为互联网诊疗中的关键角色,正在助力互联网诊疗闭环的加速形成。国家医保局此前透露,全国各省市均已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的支付政策,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部分医疗机构已实现医保患者可以在家问诊、线上支付、药品配送到家。当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范本,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落地落实。
 
  业内普遍认为,合规是互联网诊疗开展的前置条件,随着未来监管细则、医保支付新规落地,有望推动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向纵深规范发展,诊疗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保障,而第四终端也将因趋于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互联网诊疗生态再度实现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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