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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有变:取消“过渡期内暂时不配执业药师”

发表日期:2021-08-26

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有变:过渡期内,乡镇农村地区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取消。

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有变

8月23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通知发布之前,辽宁省药监局于5月17日公布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和之前的《意见稿》相比,《通知》有较明显的差异,对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有了更明确的要求,且取消了“过渡期内乡镇农村地区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

过渡期内暂时不配执业药师,取消

根据《意见稿》信息,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

新的《通知》直接删除了这项规定。辽宁省药监局解释指出,针对在乡镇农村地区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不利于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等意见予以采纳,重新修订了《通知》。

符合规定,连锁药店可开展远程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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