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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有三大新规定

发表日期:2021-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近日《看医界》邀请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带来医师法系列解读: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与定期考核的规定。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对于一名医师而言,仅仅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不必然具备执业资格。关于这一点,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草案)》中有三点“新”规定值得广大医生朋友们注意。
 
  医师注册须遵循规范
 
  《医师法(草案)》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注册的执业类别,应当与所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这些规定与《执业医师法》规定一致,但新修的《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
 
  按照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而这里对&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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