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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方重磅新规 优先选基药、国采、医保药品

发表日期:2021-04-02
4月1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需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值得关注的是,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集采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8类药不得用于长处方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对于开具条件、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长处方,《意见稿》明确,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经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目录中药品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此外,国家卫健委对长处方的开具与终止亦提出严格要求,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并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于首次开具长处方,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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