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家医疗机构、39万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
发表日期:2021-01-25
近日,国家医保局制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据统计,2019年全国约20万家医疗机构、39万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
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两份办法提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能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两份办法明确,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对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而言,纳入医保定点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两份办法提出,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同时对协议中止和解除的情形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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